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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取得燃气经营、站点许可证!上海发布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环球表计02-24

 

来源:上海市住建委等六部门
 


 

编者按:氢能是可循环使用的清洁能源,加氢站等基础设施薄弱是目前制约发展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的主要问题之一。  


全国各地都在大面积推进加氢站布局建设,推进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以上海为例,《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实施计划》提出到2023年,上海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实现“百站、千亿、万辆”总体目标,规划加氢站接近100座并建成运行超过30座,加氢网络全国最大,形成产出规模约1000亿元,发展规模全国前列,推广燃料电池汽车接近10000辆。国务院去年底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也提到有序推进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扩大氢能、天然气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  

   

在上述背景下,为规范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上海市住建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21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各管理部门职责、规划建设管理、经营许可管理、企业安全管理等内容。  

   

关于加氢站需要取得哪些经营许可,目前国家层面未有明确规定。各地根据自身管理模式的不同,规定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加氢站经营许可以及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等不同情形。  


上海《办法》参照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8年;加氢站经营企业设立的加氢站,还应当依法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有效期3年。经营许可和供气许可的申请、延续、撤销、注销、变更汽车加氢站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等情况按照《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联〔2021〕11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联合制订的《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2117  

   

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确保安全、统一规划、有序建设、规范经营的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指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加注车用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及相关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建设环节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加氢站经营许可的办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加氢站的建设管理、消防审验和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加氢站专项规划、建立加氢站市级监管平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加氢站的建设管理、消防审验和行业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加氢站项目备案投资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明确本市加氢站建设需求,协调本市既有加油站增建加氢设施工作。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市加氢站的选址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市加氢站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加氢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加氢站的日常消防监督和检查。  


 

本市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编者注:全国其他地方的加氢站管理办法中,对于加氢站的主管部门的设置也不一样,如郑州是城管局,大连是住建局,成都是经信局。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规划编制)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加氢站建设实施方案。  

   

第六条(建设用地)  


 

鼓励加氢站建设用地集约使用。在符合本市加氢站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在公交场站、机场港口、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内,企业可以使用交通设施、工业、仓储等自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新增加氢站用地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其中迁建加氢站用地可以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明确受让主体,以定向挂牌方式供地。  

   

第七条(站点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本市一般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加氢站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编者注:加氢站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需向城市建设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加氢站的施工建设应符合GB/T34584-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规范。)  

   

第八条(设计施工)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  

   

第三章 经营许可管理  

   

第九条(许可制度)  


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经营许可”),有效期8年。加氢站经营企业设立的加氢站,还应当依法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供气许可”),有效期3年。  

   

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操作能力,并考核合格。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应具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还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  

1.应当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氢气质量应当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37244)的标准。  


(三)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34541)相关要求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四)有符合要求的加氢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供气许可的加氢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布局应当符合本市加氢站规划要求。  


(二)站点建设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规程》(DGJ08-205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DB31/T329.9)和《单位(楼宇)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T1099)的标准。其中在外环线以内以及郊区新城范围内建设的加氢站应当增加安全防护措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氢气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具体如下:  

1.加氢站站长,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专职安全管理员,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3.加气工,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气瓶充装)、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者注:《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并规定了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条件,对应了本条申请加氢站供气许可具备条件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和考核合格证明。  

(二)氢气供应合同。  

(三)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  

(四)应急预案。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加氢站可能发生的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站点供气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氢站场地产权证明或有效使用证明。  

(二)加氢站竣工验收文件、消防审验材料、气瓶充装许可证、氢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和雷电防护装置检验检测报告。  

(三)安全评价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含加氢站设计、施工、验收情况以及相关安全运行管理规程评价,并对加氢站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四)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五)站长、专职安全管理员、加气工相关资格证书和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许可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经营许可和供气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经营许可和供气许可的申请、延续、撤销、注销、变更,汽车加氢站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等情况按照《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企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职责)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34541)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责;加氢站站长为站点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站点的安全工作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氢气配送车辆的营运证件和检测评定信息、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及危险货物运单等事项进行查验。加氢站供应的氢气应当定期由第三方检测并公布结果。  


经营企业及加氢站应当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等做出规定。  


 

经营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加氢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加氢站应当每班都有安全管理员在岗,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应当张贴在醒目的位置,氢气危险风险告知牌应当向外界公示。  

   

第十三条(信息化监管)  


 

营企业应当建立加氢站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保存以下数据,其中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三个月;非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  

(一)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标定记录)。  

(二)充装、加注信息。  

(三)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参数、音视频)。  

(四)氢气质量记录。  

(五)隐患、事故处置记录。  

(六)应急演练记录。  

(七)人员培训记录。  

加氢站其他数据的采集应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充装管理)  

加氢站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为燃料氢电池车辆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  

(编者注:加氢站涉及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使用的,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向市监部门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资质。)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  

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对加氢站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每年组织相关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加氢站的日常运营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  


 

经营企业及加氢站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有关要求,加强应急管理:  


 

(一)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二)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撰写评估报告,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四)加氢站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上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暂停供气)  


 

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维修等情况需暂停供气的,加氢站应当在暂停供气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超过二十四小时或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加氢站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同时向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政府监管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加氢站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加氢站经营企业并向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日常监管)  


 

本市建立加氢站公共数据采集和监管市级平台,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有关信息数据实时接入平台,各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托平台开展监管工作。  


加氢站所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加氢站日常检查制度,对加氢站的经营条件、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供应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市相关管理部门,市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涉及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规划资源、交通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实施,有效期5  


 

文章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原标题:加氢站经营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站点许可证!上海发布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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