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与法律03-21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沈楠忻 王倩颖
一
户内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二
户内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可复议性
序号 | 案号 | 法院观点 |
一、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不可诉的案例 | ||
1 | (2017)粤行终1645号 | 《事故调查报告》仅是对爆炸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判断,是一种事实性认定,其本身并未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使该《事故调查报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也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事故调查报告》本身并未确立或消除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
2 | (2019)辽行终8号 | 事故调查组是临时性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其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在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在专业性、技术性的指导下,客观反映事故性质、产生原因及结果的书面结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批复》既未向当事人送达,又未向社会公布,是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燃气企业已起诉后续的行政处罚行为)驳回本案起诉。 |
3 | (2015)喀中立终字第2号 |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火灾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的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故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4 | (2018)冀行终327号 | 《批复》只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并不直接对三友加气站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使间接对三友加气站的权利义务有一定的影响,也已被最终的行政处罚所吸收和涵盖。因此,在存在后续行政处罚的情形下(无论是尚未完成还是已经作出),南宫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不具有可诉性。 |
二、认可批复可诉的案例 | ||
1 | (2018)最高法行再127号 | 判断上级行政机关所作批复是否可诉,根本上取决于其是否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批复认定了事故责任,且这种认定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对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故根据上述规定所作批复具有可诉性……松滋市安监局其后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受62号批复的拘束,明确以该批复为据作出了4024-3号处罚决定。可见,62号批复构成针对特定主体就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已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实际影响,该批复构成可诉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2 | (2017)最高法行申3284号 |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回复性公文,属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内部行政行为,通常情况下不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本案被诉的批复从形式上看是内部批复,是对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中所作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认定的确认,已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且本案所涉批复已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相关人员及部门进行了送达、批复内容已经外化,该批复具有可诉性。 |
3 | (2020)黑行终350号 | 事故调查报告系过程性行为……本质上属于证据范畴,并不具备可诉性。批复是否可诉,根本上取决于其是否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事故调查报告经过批复后,案涉事故的原因、性质及责任已被明确界定,认定李建华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且这种认定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对后续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处理产生拘束,故被诉事故调查意见批复并非一种过程性的行政行为,对李建华的权利义务已产生确切的实际影响,构成可诉的行政行为。 |
从以上爆燃案例可以大致总结法院的观点:
认为事故调查报告不可诉,少数认为批复也不可诉
主要理由:
①是事实性、技术性认定,不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②是过程性、阶段性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
③作出事故调查报告的主体非行政机关。
2. 普遍认为批复可诉
主要理由:批复确认了事故责任,且已外化,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可诉。
综合而言,法院判断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可诉的核心仍在于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亦即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三
事故调查报告不可诉的救济
前文已提及,户内爆燃事故被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或仅认定为燃气安全事故的,其后续调查程序并不当然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规定,政府是否应对事故调查报告出具批复没有强制要求。
因此,燃气企业在爆燃事故中会遇到政府仅组织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但既不出批复,也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在燃气企业因爆燃成为民事侵权诉讼被告之时,面临对事故报告“起诉无门”的尴尬境地,并且这种情况还颇为常见。
此时,需要换一个思路来应对。事故调查报告作为一项民事诉讼证据,其对事实的证明力是可以被挑战的,法院对事故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可推翻报告认定的事实时,采纳;在被告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报告认定的部分事实不采纳;对报告作出的责任认定,法院会根据其独立的法律适用作出责任大小的认定。燃气企业可运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争取对企业有利的证据采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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