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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印发

售电星星03-02

对售电公司是机遇还是困难?

 

2021年3月1日,广东发改委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目标任务,正式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试行)》。方案包括以下要点:

1、考核指标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2、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售电公司,包括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第二类市场主体为电力用户,包括批发市场大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3、责任履行的方式,主要通过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售电星星从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上也可以看到,可再生能源交易模块的内容已基本健全。

  

  

另外,也可通过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购买绿证等补充方式履行责任。

4、各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或经省能源局或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这项要求是否意味着以售电公司为主体投资的,用户侧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量全额计入售电公司的消纳量?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若此,将往广东目前的新能源项目开发热潮中再添一把火。

更多详情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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